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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博山区委办公室

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区直部门分工办理、复查、复核

信访事项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区直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发函[2005]253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分工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发[2005]3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区直部门分工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区直部门办理、复查群众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各负其责,依法、依政策做好办理、复查、复核工作;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按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二、对于信访事项的复核,由复查的单位牵头,提前与上级复核单位联系、衔接,汇报好办理、复查的有关意见,为信访事项的复核工作做好准备。

三、垂直管理的区直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行政管辖权进行复查(涉及地方管辖权的除外)。

四、对影响区委、区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的集体上访、异常上访,根据群众反映问题的性质及归属,按照分工,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五、人民群众对于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定、办法、决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镇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信访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六、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代表区政府复查不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直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事项行政管辖权,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信访局交办给区直有关部门。复查完毕后,出具答复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盖章,并由负责复查的相关部门答复信访人。对跨地区、跨部门以及无口可归的重要疑难信访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协调区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七、区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对有关行政机关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八、反映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不服的信访事项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

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区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工资待遇、退()休审批手续及党政机关领导班子调整和党群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区人事局负责。

九、不服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诉、执行、赔偿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十、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线索;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十一、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反映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和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不服劳教决定、拘留、取保候审、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区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十二、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普法宣传方面的建议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有关狱警管理、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监督等司法行政业务中的问题等信访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

十三、对政法工作的批评、建议,控告政法部门执法不公等方面的案件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对区级公、检、法、司部门认识不一致的信访案件,由区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十四、人民群众对于区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意见或建议,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和区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由区法制办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十五、有关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惩诫与申诉控告、人才资源开发、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和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审定、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外培训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人事局负责。

十六、有关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拥军拥属;优待抚恤和评残、批烈;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救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以及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

有关外地来博人员投亲不遇或遭遇意外损失、生活确有困难要求救济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

十七、有关对妇女工作的批评、建议等信访事项,由区妇联负责;有关损害妇女权益,虐待摧残、伤害、遗弃妇女、儿童,干涉婚姻自由等问题,由区妇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十八、有关企业下岗职工安置、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等信访事项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区工会、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给予协调配合。

十九、有关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业救灾、扶贫开发、宜农滩涂开发利用,农畜产品、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动植物防疫、检疫,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及质量问题等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农业局负责。

有关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理、鉴定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农机局负责。

有关兽药药政、兽医医政、饲料行政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和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畜牧局负责。

二十、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生态保护、水库使用和大坝的安全监管、内河水上安全管理、水库移民的扶贫、防汛抗旱工作以及水行政监察、水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区县间的水事纠纷,渔政管理、渔船检测以及水产种质资源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水务局负责。

二十一、有关造林绿化、封山育林、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森林公园、林业种子苗木质量监督;林权纠纷、林地征用、林木采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区林业局负责。

二十二、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监督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建设局负责。

对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和工程质量、装饰装修、质量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建设局协调建筑工程管理处处理。

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审核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勘察管理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批或申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案件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规划分局负责。

城镇房屋权属管理、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管理及业务指导;城镇房屋修缮、使用、拆迁管理和安全鉴定管理;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城镇房地产交易、租赁、交换、评估等市场的管理;房地产经营、物业的管理;全区直管房地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房管局负责。

有关非法建筑物、城市绿地管理、乱搭乱建摊点查处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局负责。

二十三、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以及跨区县、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环保分局负责。

二十四、有关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务;有关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区政府交办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与地质勘察纠纷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十五、有关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决定的复议申请, 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审计局负责。

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问题,以及行政性、事业性乱收费问题,由区物价局负责。

有关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等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统计局负责。

二十六、有关全区粮油流通、储备设施和粮办工业企业的规划布局及建设,全区粮油仓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全区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国有粮食部门、企业和社会粮食流通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全区粮油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粮食市场管理,粮食流通秩序;粮油质量、计量标准监督管理;全区粮食系统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粮食局负责。

二十七、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租赁柜台管理、重要商品流通秩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传销、违法合同和合同欺诈行为;违法违章广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工商分局负责。

二十八、有关产品质量监督、计量检定、社会公共计量服务,以及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对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和标准代码、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信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市技术监督局博山分局负责。

二十九、有关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等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地税分局、区国税分局按职责范围负责处理。

三十、有关全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管,以及涉及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发展计划局负责。

三十一、有关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财税违法问题,以及农业税征收、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十二、区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涉及区管企业领导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经贸局负责。

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扭亏增效、减轻企业负担,以及涉及贸易、机械、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电子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经贸局协调有关单位处理。

三十三、有关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改革、扭亏增效、合同纠纷、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信访事项由区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十四、有关外商投资、进出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及其应诉;企业对外经营权审查申报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外经贸局负责。

三十五、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奖励、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科技局负责。

三十六、涉及新闻出版管理和著作权管理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涉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方面信访事项由区广电局负责。

三十七、有关文物保护、文化市场、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文化局负责。

三十八、有关健身气功管理、区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以及体校、体育项目俱乐部资格审查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体育局负责。

三十九、有关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旅游局负责。

四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教学工作、学历教育、招生、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企业自办学校教师待遇、农村幼儿教师待遇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

四十一、有关侵犯归侨、侨眷以及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华侨回国安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博眷属工作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侨务外事办负责。

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侨务外事办负责。

有关对台经贸、台商投资、博台人员来往、台属等工作和台湾同胞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对台办负责。

四十二、有关对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支援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统战部负责。

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中有影响人物、台属和台胞落实政策问题,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政策遗留问题,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问题及特赦人员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委统战部负责。

四十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安监局负责。

四十四、有关重大疫情、病情的处置,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许可,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医疗纠纷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卫生局负责。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问题,由区卫生局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有关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问题,以区卫生局为主,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协助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医疗纠纷等问题,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食品药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十五、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行政管辖权及隶属关系,分别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有关工伤鉴定问题,由区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区劳动保障局、区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四十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计生局负责。

四十七、有关公路及设施建设、养护和客运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稽管理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交通局负责。

本区境内国道、省道的管理工作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公路分局负责。

四十八、有关公安、交警、消防现役部队干部、战士的工资待遇、复转、奖惩等问题,分别由区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负责办理、复查;揭发、控告现役干部、战士违纪问题,分别由公安、交警、消防部门按有关条令、条例处理

四十九、有关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压煤搬迁、安全生产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煤炭管理局负责。

五十、有关铁路、邮电、移动、电力、冶金、供销、金融方面的信访事项,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十一、有关残疾人等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区残联负责。

五十二、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引发的信访事项由区人防办负责。

本规定未列入的问题,均按信访反映问题的性质,由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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